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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探析

2008-06-20分类号:F842

【作者】张建文  伍操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摘要】在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判断上,应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从法律关系的本质而非合同的名称出发,查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从属性,如果存在从属性,则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二是从法律关系的内容出发.查明劳务给付是否为合同的目的,劳务提供者是否对于劳动事务有较大之自主裁量权,如果仅以劳务给付为合同的目的,且劳务提供者对劳动事务缺乏自主裁量权,则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可认定为代理关系。因此,对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进行"劳务过程"的管理,还是对其进行"劳务成果"的考评,是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在法律上的根本区别。
【关键词】保险营销员  代理关系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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