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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研究

2008-09-20分类号:F842.3

【作者】李国栋  
【部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现行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出台于1999年,已经远远滞后于我国保险公司精算和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税收规定与会计核算办法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差异,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税法遵从成本和税务风险,也不利于税收机关的有效监管。因此,建议对现行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允许保险公司按会计(精算)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据实在税前扣除。
【关键词】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  税前扣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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