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改对价的公平性研究
2008-03-15分类号:F832.51;F276.6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 上海200433
【摘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水平在总体上是公平的,不公平成分占整个对价水平的比例很小。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与公司股改对价水平之间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严格控制公司出台对价承诺方案,并对有对价承诺方案的公司加强监督,以及加强对机构投资者、非流通股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内幕交易的监管,将是本次股改和股改后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对价水平 公平性 上市公司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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