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所得税制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8-11-15分类号:F812.42;F817.12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公司课税理论从法人性质角度说明公司负担所得税的合理性,但是这种解释方式受到了现行公司组织形式多样化的挑战。美国之所以对C公司、S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开放式合伙采取灵活多样的所得税制,而不受纳税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响,乃是贯彻应能负税原则使然。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并受国际上减轻经济性双重征税趋势的影响,我国对一人公司应改为采用单一课税模式。
【关键词】美国 公司所得税制 应能负税原则 投资人 控制人
【基金】李刚主持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公司税法律问题研究——以所得税法为中心”(项目编号:2006040073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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