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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只在毫厘之间——非常规购入在建工程的营业税征税问题解析

2008-10-15分类号:F812.42

【作者】朱光磊  
【部门】晋合置业(苏州)有限公司  
【摘要】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针对这个规定,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据此按开发产品的销售额减去受让土地款作为营业额进行差额征税成为焦点。2006年,A市甲房地产公司从乙国有房地产公司购入
【关键词】征税问题  在建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  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公司  全部收入  房地产企业  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  减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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