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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变更与时机选择

2008-07-15分类号:F832.51

【作者】柯湘  
【部门】广东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不再将证券交易所限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此种变化普遍被认为是在法律制度上为证券交易所非互助化或公司化扫除了障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创设和早期动作由地方政府进行,1993年《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证券交易所的产权由地方政府独自拥有变更为由中央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享有,1998年《证券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立了证券交易所的产权属中央政府。公司化改革是我国证券交易所改革的必由之路,应选择合适的时机。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  产权  公司化  交易费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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