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创新初探
2008-03-10分类号:F832.51
【部门】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湖南 长沙 410082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性导致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更为严重,由此会形成经营者滥用权利阻挠股东行使其权利的现象。我国原有公司法中静态的制度设计必然显现出诸多缺省。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引入司法权对这种滥用权利行为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在未来公司法中必须明确规定,股东有权直接请求法院及时制止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不通过股东大会而直接选任、解聘董事,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股东权益保护 投资者保护 司法救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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