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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技术在金融审计中的应用

1995-12-15分类号:F239.6

【作者】吴焕亮  胡沾海
【部门】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国有金融机构以贷款、存款为主要内容的资产和负债都是金融审计的范围。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遍布全国城乡,存贷款业务发生极其频繁;作为社会资金流通的枢纽,其业务又具有明显的延伸性,要延伸到各存贷款人及其他资金往来单位。针对国有金融机构业务上的特点,仅仅依靠顺查、逆查等传统的详细审计方法对其进行审计,无异于大海捞针,必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审计人员要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关键词】金融审计  审计机关  国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业务  资金流通  审计人员  判断抽样  资金往来  审计监督  统计抽样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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