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技术在金融审计中的应用
1995-12-15分类号:F239.6
【部门】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国有金融机构以贷款、存款为主要内容的资产和负债都是金融审计的范围。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遍布全国城乡,存贷款业务发生极其频繁;作为社会资金流通的枢纽,其业务又具有明显的延伸性,要延伸到各存贷款人及其他资金往来单位。针对国有金融机构业务上的特点,仅仅依靠顺查、逆查等传统的详细审计方法对其进行审计,无异于大海捞针,必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审计人员要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关键词】金融审计 审计机关 国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业务 资金流通 审计人员 判断抽样 资金往来 审计监督 统计抽样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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