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转让这项不动产如何计缴营业税

2008-07-08分类号:F812.42

【作者】心宇  刘耀利  
【部门】陕西渭南兴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陕西咸阳师范学院  
【摘要】税法中有些看起来简单明了的规定,遇到实际案例有时就会令人莫衷一是。比如:A 企业为扩大经营,在两年前以3000万元受让了与原厂区相邻的60亩土地,拟投入一条新生产线。办理完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后便开始进行开发,但开发工作只进行了平整场地和地下水电气及通讯管网工程建设便因故停止,实际已发生开发支出300万元。后来该项目投资计划变更,A 企业就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其中的20亩土地转让给 B 企业,剩余部分留作自用。那么就这项业务,A 企业应该如何计缴营业税?有人认为应该按1500万元金额计缴营业税;有人认为应按照500万元(1500-3000×20÷60)的余额计缴营业
【关键词】土地出让  土地使用权  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局  税收政策问题  全部收入  平整场地  国家税务总局  管网工程  土地附着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