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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区划和农民利益的维护

2008-08-15分类号:F326.23

【作者】唐敏  罗泽真  
【部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对生态公益林内涵和区划现状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由于对公益林界定、种类等问题认识不到位,加之政府追求的生态效益与林农的利益诉求不同,在实践中,区划公益林时存在较大随意性和忽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中国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中,既要重视公益林在维护生态建设方面的作用,还应关注林农利益的维护。生态公益林的区划应遵循主导功能、生态保护、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和兼顾生态建设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当国家将集体林直接界定为公益林时,应该在明确公益林区划权力主体的基础上,通过分类管理、签订林地地役权合同和国家征收的不同方式来解决生态效益和农民经济利益的冲突。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  区划  分类管理  林地地役权  征收
【基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湘教通[2006]180号)
【所属期刊栏目】林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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