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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思考

2008-04-25分类号:F321.1;D923.2

【作者】胡家强  马乾梁  
【部门】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从总体上完成了对其物权化的改造,对保护承包人利益,稳定承包经营关系,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被征地者的补偿和防止农业用地流失意义重大。但《物权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作出界定,存在着部分条款带有一定债权色彩、流转方式不充分、登记制度不够科学等缺欠,为此,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允许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农户在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作出针对性规定。
【关键词】物权法  承包经营权  登记生效  抵押  补偿标准
【基金】2006年度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发展基金重点规划项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06ZD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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