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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2008-10-10分类号:F301

【作者】徐凤真  
【部门】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  
【摘要】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惟一正当理由。公共利益虽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但对其内涵的认识仍然可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国外关于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采用列举兼概括模式,在个案中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则应兼顾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界定
【基金】2007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课题《山东省征地制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调研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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