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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以常州为例

2008-05-15分类号:F323.89

【作者】姚双林  胡群英  费金华  
【部门】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财经学院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财经学院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财经学院 江苏常州213001  江苏常州213001  江苏常州213001
【摘要】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担负着财政责任、组织责任、监管责任以及制度保障责任。建立常州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把社会保险型模式作为主要选择。鉴于常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应对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新的合理定位,在认识上由"低保障"向"富民手段"转变;在制度上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中,政府责任重构的有效性是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绩效高低的关键。
【关键词】政府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设  责任
【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EYC074)《当前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常州市社会科学重点课题(CZSKL2007C007)《常州;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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