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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2008-10-25
分类号:F275
【作者】
罗欢平
【部门】
南京审计学院
【摘要】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除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外,通知第三债务人能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也是实现当事人利益均衡的需要,但通知第三债务人没有公示的效力,需要另外的公示方法;登记简单、权威,为公示的不二选择。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和登记均应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权 通知第三债务人 登记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
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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