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2008-10-25分类号:F275

【作者】罗欢平  
【部门】南京审计学院  
【摘要】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除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外,通知第三债务人能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也是实现当事人利益均衡的需要,但通知第三债务人没有公示的效力,需要另外的公示方法;登记简单、权威,为公示的不二选择。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和登记均应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权  通知第三债务人  登记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