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纳税筹划
2008-02-23分类号:F275
【部门】山东省陵县国家税务局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 纳税筹划 生产经营所得 纳税年度 财税字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 减除 减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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