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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途径

2008-10-26分类号:F301

【作者】张合林  
【部门】郑州大学商学院  
【摘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新命题,本文认为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下,创造条件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途径。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法律地位是前提条件,其核心是拥有对土地产权的自主处置权或交易权,使农民通过家庭承包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权能与城市通过出让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权能一致起来;农民土地使用产权在市场中合法交易流转是充分条件。它主要包括两个领域或形式,即农业生产用地内部之间的交易流转和农用土地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在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法律地位的前提下,真正"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市场流转机制得以形成,流转形式不断创新和完善。至于农...
【关键词】土地产权  市场机制  农民财产性收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城市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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