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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

2008-02-23分类号:F293.3;F812.42

【作者】李小青  刘厚兵  
【部门】江西省新干县财政局  江西省赣县地税局  
【摘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税法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筹划  税务机关  自有住房  教育费附加  增值额  国有土地使用权  评估价格  扣除项目金额  城建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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