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拥有房屋的产权
1995-05-10分类号:D923.2
【部门】内蒙古林西县土地局
【摘要】乙、丙拥有房屋的产权内蒙古林西县土地局董文江根据《谁享产权?》一文陈述的事实,笔者认为,乙、丙所使用的房屋应确权给乙、丙。理由是:一、甲4岁时曾过继给商人夫妇,与生父母一家脱离了家庭关系。但甲的养父母去世后,甲因不能独立生活,又与生父母一家生活在一起...
【关键词】家庭关系 土地局 董文 抚养义务 个人财产 内蒙古林西县 家庭共有财产 丧失劳动力 合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