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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是否有权处理个人之间的工地使用权争议?

1995-12-10分类号: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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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乡政府是否有权处理个人之间的工地使用权争议?编辑同志: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我们认为:①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②乡级政府只能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而无权处理所有权争议。以上理解是否正...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  土地权属  乡级政府  土地使用权  县级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中国土地  权利主体  登记造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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