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破产法》的疏漏
1995-03-28分类号:D922.291
【部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系
【摘要】一、《破产法》的实施,应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 我国的金融机构处在转轨的变革过程中,现仍为国家经营,作为企业的血本之源,银行担负着为企业发放贷款的重要使命。自“拨改贷”以来,国家每年拿出600个亿来支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靠着银行的贷款,作为自己积攒家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一旦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损失最大的无疑是银行。有报导记载,“1993年,吉林省32家破产企业中,银行无法收回的贷款高达1.2亿元。”如此破产法成为了不善经营者
【关键词】《破产法》 保护债权人 企业破产 破产案件 贷款数额 “拨改贷” 破产申请 其他债权人 金融机构 别除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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