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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主体不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利益补偿研究

2008-05-18分类号:F207

【作者】刘通  
【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  
【摘要】禁止开发区域是四大主体功能区中最为特殊的一类区域。一般来说,大部分禁止开发区域受益主体不明确,受损对象相对明确,本文将这种禁止开发区域称为受益主体不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简称为禁止开发区域。对受益受损关系比较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利益补偿主要通过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政府(如河流上下
【关键词】受益主体  利益补偿  主体功能区  区域边界  地区政府  生态环境保护  草场面积  国家风景名胜区  羊单位  补偿主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宏观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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