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执行主体资格和范围问题探讨
2008-12-05分类号:F239.4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该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 自我评价报告 期货业务 被审计单位 审计目标 重大错报风险 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业务 范围问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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