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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2008-05-08分类号:F233

【作者】范经华  戴国华  
【部门】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给我国各行业的会计实务带来了挑战,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在此结合工作实际,就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以,订立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也是可以资本化的,应计入相关的合同成本中。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  合同成本  可靠计量  资本化条件  借款费用  相关费用  应计  科目核算  建筑承包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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