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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2008-10-15分类号:D997.1;D913

【作者】宋杰  
【部门】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中,针对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美国最终共提出了3项指控。其中,核心指控是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条是建立在保护我国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伯尔尼公约》,都认可国家基于公共秩序而采取某些措施的权利,因此,第4条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容质疑。美国的指控是建立在错误解释的基础之上,应该予以驳回。为有效地维护《著作权法》第4条的有效性,作为一种策略,我国有必要通过国际法院来寻求救济。
【关键词】知识产权争端  著作权法第4条  公共秩序  国际法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法中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BFX07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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