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法院判例对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推进
2008-11-09分类号:D99;F815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欧共体条约》中没有对直接税的具体规定,欧共体①立法机关也没有对直接税进行立法。但是,欧共体法院②通过案例判决,间接地发展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制度,明确了相关的税收处理办法:应退还临时居民纳税人超额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对非居民应按扣除商业费用后的净所得征税;"狭隘"归集抵免制因阻碍成员国间的资本自由流动而被废止。
【关键词】欧共体法院 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扣除
【基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西部项目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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