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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育行政准司法化和美国社会的和谐与强盛

2008-04-15分类号:D971.2;DD912.1

【作者】傅松涛  王艳慧  孟庆瑜  
【部门】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大连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河北保定071002  辽宁大连116034  河北保定071002
【摘要】美国教育行政准司法化是美国教育法制化的实质所在,是教育社会机构及其群体和全体社会成员个体作为法定的教育准司法主体,能动自主地发动和保持教育法律法规适用行动并做出合宪法性判断、判定和修正的过程与结果。它以其鲜明的全民教育法律适用的法赋权威性特征,标志、推进、保障和引领着美国社会生态化的和谐发展与国家强盛。
【关键词】教育行政  司宪化  权重生态  和谐发展  美国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一五”规划教育学2007年度国家一般课题“美国高等教育的强国职能及其借鉴研究”(项目批准号:BIA07002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比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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