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法对信息社会下骚扰广告的规制——兼谈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启示
2008-12-01分类号:D923.8;D951.6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信息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大量利用信息手段发布骚扰广告的行为,德国《停止侵害之诉法》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意创设了答复请求权制度。答复请求权的行使以停止侵害请求权为前提、以三类团体为权利主体、以要求答复义务人告知违法行为者的名称和可供联系的地址为内容。为有效遏制垃圾短信等骚扰广告行为,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应以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为切入点,赋予消费者协会等团体以诉权,同时将知情权的行使规则具体化。
【关键词】停止侵害 答复请求 答复义务 消费者保护 知情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消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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