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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模式选择

2008-10-20分类号:D923.6

【作者】薛军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上,存在契约与单方行为两种不同的模式,前者一概地拒绝承认法律行为可以具有涉他效力。后者认可利他法律行为可以产生直接的涉他效力。单方行为模式能够克服契约模式的弊端,但是也存在可能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承认利他法律可以具有涉他效力,但是通过赋予受益人以拒绝权的方式,尊重其意思自治。这一模式建立在对意思自治原则重新阐释的基础之上,是处理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的恰当模式。
【关键词】意思自治  利他法律行为  契约模式  单方行为模式
【基金】司法部项目“欧洲私法一体化研究”(项目编号07SFB3023)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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