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收回权
2008-06-28分类号:D923.4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目前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法都规定作者享有收回权。收回权的客体是已经发表作品的使用权,其行使将对作品使用权人产生较大影响。为防止作者滥用这一权利,相关国家的法律均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收回权与发表权和修改权之间虽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收回权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体系中具有独立制度价值,应对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收回权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修改权 制度价值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广东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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