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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对验资中物权确认的影响

2008-06-15分类号:D923.2;F233

【作者】蒋品洪  
【部门】浙江东阳荣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摘要】《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等。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对股东出资财产的权属进行确认,包括:该财产出资前是否归股东所有;出资后权属是否转移给被投资单位;出资的财产权利是否完整,包括是否设有担保物权和是否存在权利争议等。这些事项的确认实际上是物权归属的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进行审验,避免因物权归属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的验资风险。
【关键词】物权归属  不动产登记簿  股东出资  不动产物权  担保物权  权属证书  买卖合同  对物权  验资报告  投资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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