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的野生动物驯养权问题研究
2008-03-25分类号:D923.2
【部门】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实施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在永续发展战略中愈加体现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施行新的《物权法》,使中国野生动物资源地位得以确立和发生变化,充分反映了现代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但物权法未确认野生动物用益物权制度,亟待立法和实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增强和提高对野生动物的民法保护效力。
【关键词】野生动物 驯养权 用益物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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