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境破碎化的法律规制
2008-02-15分类号:D922.6;D996
【部门】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045 重庆400045 重庆400045
【摘要】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化的推进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所带来的生境破碎化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其所引起的面积效应和边缘效应已经对我国的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为改善生境破碎化的现状,仅仅从环境科学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必须从立法上为生境保护提供完备的法律规制。我国现存立法中已有零碎的条款提出对生境的保护,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生境保护的主体宽泛、土地利用规划中未考虑生境的保护、对破碎化生境后的遗留问题处理不当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生境破碎化的法律规制: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明确保护主体、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立责任承担制度以及对已破碎化的生境采取补救措施。
【关键词】生境破碎化 生物多样性 法律规制 土地利用规划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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