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中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条款的缺陷与完善
2008-02-06分类号:D922.5
【部门】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天津300134
【摘要】狭义的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不受歧视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权利,因而应该具有权利救济程序。《就业促进法》实现了平等就业权由虚置的宪法权利向具体权利的转变。但《劳动法》以及现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与该原则不匹配,形成对该救济权的限制。因此应该通过扩大劳动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改革我国传统诉权理论,确立利益主义诉权原则,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对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就业促进法》 平等就业权 司法救济 诉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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