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合作社惠顾债权的法律问题探讨
2008-03-25分类号:D922.4;D922.291.92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蚌埠233041 安徽蚌埠233041
【摘要】社员对合作社的债权包括惠顾债权和借款债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破产时农民成员的惠顾债权应当优先受偿,却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配套措施,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为了协调农民成员与其他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我国合作社破产法律制度应当限制享有惠顾债权的农民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破产 惠顾债权 法律制度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06BFX003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合作社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05JD820056);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合作社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学理论与制度问题研究”(GXZSKY06035)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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