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
2008-04-23分类号:D922.294;F273.4
【部门】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市101149 北京市101149
【摘要】本文认为,在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企业应将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相区别。企业应公开的信息具有共享性、公利性、对称性而没有保密性;商业秘密则具有独占性、私利性、不对称性和保密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可通过提高自身保护商业秘密的能力,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明确企业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及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法律效力,建立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的禁令和救济制度等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关键词】信用服务机构 应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