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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评估中的救济措施

2008-07-15分类号:D922.294

【作者】胡东  
【部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竞争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可批准该项集中,并通过采取救济措施控制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救济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  限制性条件  竞争效果  资产剥离  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影响  掠夺性定价  竞争能力  总括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价格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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