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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宽大制度

2008-07-15分类号:D922.294

【作者】林航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该规定表明,宽大制度得到了我国立法机关的肯认。所谓宽大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企业参与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数量等卡特尔行为过程中,
【关键词】反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协议  反托拉斯  竞争法  十六条  美国反托拉斯法  美国司法部  利润最大化  监察人  边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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