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2008-11-15分类号:D922.284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关键词】保险代位权 法律保护 损失补偿原则 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 代位行使 保险合同 三人 危险增加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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