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发展初论——基于解决合作金融商业化问题的视角
2008-08-20分类号:D922.28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
【摘要】合作金融商业化的实质是商业金融对合作金融的替代,原因在于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合作金融组织规模过大,丧失了组织内部信用信息对称的比较优势,只能通过商业金融的运作方式来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通过完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来规范包括层级设置、层级之间的关系、层级之间的专业分工等问题,是合作金融组织保持适度规模及其比较优势的可循之道。
【关键词】合作金融 商业化 组织形式 法律制度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谐社会与理性制度的选择》(05CFX001);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项目”(2006年)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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