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披露制度的投资者保护功能反思
2008-06-06分类号:D922.28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重庆400031
【摘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要求对信息产出总量的阻碍以及完整性要求所可能引发的"信息超荷"成为强制披露信息标准难以达成的逻辑障碍。投资者的广延性与异质性更增加了强制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功能的实现难度。强制披露制度的实效性本身也进一步说明了其所能惠及群体的有限性。为此,需要大力培育信息交易者,并正确引导普通公众通过各种形式间接参与证券市场。
【关键词】强制披露 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异质性 信息交易者
【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基于多元股权关系的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制度研究”(TJFX07-0146)的基础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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