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适用
2008-06-20分类号:D922.28
【部门】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扬州225002
【摘要】委托合同制度具有如同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功能,但现有金融法制未对财产管理委托实行准入管制。信托公司以外的各类受托人依托委托合同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同主体经营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实质具有同一性,现有法制对这实质同一的社会关系依主体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信托法制与委托合同法制,蕴涵着一定的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信托法制较委托合同法制有着显著的比较优势,证券资产管理关系应统一适用信托法制。
【关键词】信托 委托 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 分别管理 分业经营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商业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6CFX016)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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