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驻港中资企业的影响
2008-09-09分类号:D922.22
【部门】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驻香港地区中资企业如果不将当年利润分配回内地母公司,将不再需要立即补税。但是,驻港中资企业如果将在香港的盈利分回内地,中间法人层级多于国家税务总局许可的抵免级数,可能面临重复课税;而返程投资内地分回的已税利润,经过多次分配最终再回到内地母公司时也将面临重复课税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驻港中资企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