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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征信信息提供人的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的思考

2008-05-10分类号:D922.1

【作者】黄仁祥  邹力宏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 江西抚州344000  江西抚州344000
【摘要】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它不仅可以减少交易风险,而且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本文从征信活动中的当事人行为关系入手,揭示了信息提供人与其它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说明了信息提供人的行为并不独立于其它的当事人。因此,在我国征信体系中信息提供人在信息采集、使用、共享、提供等方面必须具有行为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征信  信息提供人  行为规范  法律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武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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