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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使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结伴而行

2008-09-10分类号:D920.0

【作者】黄栋法  龙晓娟  
【部门】西安财经学院社科部  
【摘要】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乡规民约,对乡民一直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尽管国家法律已经深入农村,但乡民们往往更青睐于用乡规民约来解决各种纠纷中棘手的问题。国家法律体现的主要是宏观利益,而乡规民约体现的主要是非国家强制型的行为规范,即微观利益,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目前,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既存在着相互融合的一面,又存在着相互,中突的一面。我们应该通过主观努力,减少两者之间的对立、冲突,而加强两者之间的统一、互补关系,使国家法律成为舵手,乡规民约成为浆手,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大船乘风破浪,不断前进。
【关键词】国家法律  乡规民约  减少对立冲突  加强统一互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调研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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