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对冲基金监管立法
2008-06-10分类号:D971.2
【部门】深圳大学法学院 广东深圳518060
【摘要】美国的对冲基金市场在世界上最具活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发达而灵活的监管立法,其主要由《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和《投资公司法》等构成。美国的对冲基金监管立法具有发展性、严密性、针对性和全面性等特点,其不足主要在于立法目的有失偏颇,侧重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忽略了对冲基金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其必将进一步丰富与完善。
【关键词】对冲基金 监管立法 发展性 严密性 针对性 全面性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研究项目“二十一世纪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05JJD820005)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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