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刑法新规制研究
2008-09-18分类号:D924.33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法修正案(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使本罪的罪名由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形态由目的犯(结果犯)转为行为犯,修改和完善了相对委托和洗售行为的罪状表述,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扩展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新规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操纵市场 证券 期货 刑法修正案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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