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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背信罪的探讨

2008-08-25分类号:D924.3

【作者】赵运锋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违背信托责任从事非法行为,对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权造成极大损害,而刑法规制条款的缺位则是该类行为屡有发生的重要原因。由此,设置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背信罪成为防止类似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由于此类行为的特殊性和典型性,罪名的确定、罪状的设置及刑罚的配置都需要具体分析和深度思考。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的最后性和补充性,因此,前置制度的完善与对背信行为的堵疏结合才是治本之策。
【关键词】背信行为  老鼠仓  情节犯  刑罚前置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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