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问题研究
2008-10-15分类号:D924.3
【部门】天津商业大学
【摘要】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经济和社会稳定。对于某些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仅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关键词】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罪 不特定对象 吸收资金 发行股票 吸收存款 民间借贷 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 扰乱金融秩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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