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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召回制度中发展缺陷抗辩的排除

2008-08-01分类号:D923.8

【作者】吴祥佑  
【部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产品召回制度是公法为弥补私法事后救济的不足,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产物,公法中不存在抗辩问题。发展缺陷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系统性缺陷,规制发展缺陷是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发展缺陷抗辩是消费者保护体系上的危险缺口,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防止其滥用的补救性制度安排。产品召回属于公法义务而非私法责任,发展缺陷有助于厂商私法责任的减免而无助于公法义务的免除。售后注意义务的设定排除了厂商利用科技水平逃避召回义务的可能,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关键词】产品召回  发展缺陷抗辩  排除  消费者保护  救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消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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