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上的两难抉择及其立法应对
2008-06-28分类号:D923.5
【部门】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320
【摘要】共同遗嘱,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同一份遗嘱,具有主体的复数性、撤销变更的非自由性以及生效时间的不等同性等特点。共同遗嘱是一种优劣互现的遗嘱形式,就我国而言,似以承认共同遗嘱为较优选择。构建我国共同遗嘱制度应针对其缺陷,在共同遗嘱主体、客体、内容、形式撤销与变更等问题上做专门性设计。
【关键词】共同遗嘱 立法例 遗嘱效力 规制与限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广东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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